2023年增值税新政汇总
2023-10-18来源:作者:水星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延续加计抵减政策: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时间延续到:2023.1.1-2023.12.3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时间延续到:2023.1.1-2027.12.31
三,财税[2023]17号公告: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时间:2023.1.1-2027.12.31
四,财税[2023]25号公告: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时间:2023.1.1-2027.12.31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公告: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时间:2023.1.1-2027.12.31
六,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9.1.1-2027.12.31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①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②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③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执行时间:①2018.1.1-2027.12.31②2019.1.1-2027.12.31③2019.1.1-2027.12.31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9.1.1-2027.12.31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9.12.1-2027.12.31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注】
①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②财税[2017]77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8.7.1-2027.12.31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7.1.1-2027.12.31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8.1.1-2027.12.31
十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8.11.30-2027.12.29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9.1.1-2025.12.31
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2019.1.1-2027.12.31
十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执行时间:2023.1.1-2027.12.31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执行时间:2019.1.1-2027.12.31 作者:小财分享师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27143497/ 出处: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