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减免、开票税率,之前开具的如何处理?
2023-02-13来源:作者:柚子
2023开年首个文件在国税总局网站1月9日发布了,并且一天连续发布了2个公告1个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涉及范围广,主要有小规模优惠、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等,此次政策内容变化大,且出乎意料,并且实务问题复杂多样,很多企业又面临新一年开票和申报问题:比如小规模到底开免税、1%还是3%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前后变化的影响?.........各种实务问题无从下手,导致新政优惠无法及时应用落地。
现就该政策我分成以下几段分别将争议点说透:1、政策执行时间及摘要;2、小规模起征点;3、原3%的,减按1%征收;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2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5、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无票收入。几个要点围绕着中心扩散写问题给大家尽量说到,希望系列文章可以给您带来一片光明。
一: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重点提要:1.小规模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起征点;2、小规模纳税人原3%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3、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4、生产性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5、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10%抵减应纳税额。
在这里有人要问了:2022年12月31日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够继续抵减吗?---目前理解是可以的,政策延期了,只是加计的比例有修改,这个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从税率来看,优惠幅度减少。
二、小规模起征点涉及的内容:---趣味说一句:一夜回到解放前!
1、变化点:起征点额度有变化,原来将月销售额15万的降至月销售额为10万,同样季度45万降至季度30万,优惠幅度有所降低。其他相关细节延续之前的政策,具体参考如下;
2、有专票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A.不论超没超过起征点,开具的专票均按发票上的税额缴纳增值税,只有在作废或者红冲情况下,才可以退税。B.计算起征点时,含专票的不含税销售额,①整体不超过起征点的,专票部分正常交增值税,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②整体超过起征点的,针对开具的全部发票缴纳增值税。
3、如何判断涉及起征点的销售额:A.涉及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含不动产销售额,要注意这里的不动产销售,只的是转让不动产,小规模放开销售商品房不能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10万(季度30万)(可扣除不动产销售额),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销售不动产正常缴纳增值税,①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的,不动产以外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②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超过10万的,均不涉及免征。B.涉及差额征税的,计算起征点的月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
4、其他个人(自然人)如何运用:A.只有“房屋租金”才适用10万的政策,该政策为:采取一次性收取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的,免征增值税。B.其他应税行为,均按次确认起征点,这块一般按照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含本数),具体金额是参考当地规定;C.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起征点是参照小规模企业的。
5、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如何开票:原文有“可以”二次,表明没有达到10万的,那么咱们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开什么征收率?其实这块政策对小规模还是很宽松的,理解为:可以根据购买方的需求,开具1%、3%均可。
三、征收率原为3%的,减按1%征收涉及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五条规定: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针对政策出台(1月10日以后)发票如何开具这块,许多会计提出了很多质疑,细则上也没有说明,在此,我用自己的理解试着将会计们的疑惑解释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开具什么征收率?
解释:总局1号公告里,适用财政部1号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有个“应”字,但没有说发票种类,所以开具1%专票、普票都是可以的,同时紧接着说,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这里“放弃减税”说的是减按1%,按1%开具专票的话,实际并没有放弃减税,那么“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理解是要开3%专票,综上,开具3%、1%专票均可以。
2、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开具什么征收率发票?3%OR1%?
解释:财政部1号公告明确“原3%的,减按1%”,这里没有选择的空间,总局1号公告里,直接就是“适用财政部1号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个“应”字,想要享受减免,必须开具1%征税率发票,但这里没有说发票类型,所以开具1%专票、普票均可以,同时紧接着说“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这里:如按1%开具专票,实际并没有放弃减税,那么“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理解要开3%专票,而且这里有个“并”字,也明确了发票的类型是专票,所以理解开具3%普票是不行的,综上:普票只能开1%。
综上整体应用:企业享受减按1%征收的,应开具1%专票或普票;企业放弃减按1%征收的,应开具3%专票。
4、企业能否开具3%普票?
解释:A.首先在开票系统里面没有限制,操作上可以开具3%普票,未达起征点的情况下,对税款无影响,B.超过起征点了,目前理解,针对3%普票部分应按照3%征收率(即发票上的税额)缴纳增值税,这块实际运用还得23年4月份季报时,税局的实际征收情况。因为可能会影响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开具普票对方又不能抵扣,所以建议企业开具普票时,直接按1%开具最为稳妥。
那么至于对于已开具3%普票的,企业想继续按1%缴税的,在2023年1月13日总局刚发布的三项增值税政策解答,上面说在1月9日之前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没有必要追回,是按照1%来征收增值税的,多缴纳的税款税局予以退换。重点词:普票,普票,普票,重要的说三遍!!!
5、无票收入按哪个征收率?
解释:政策上虽然指出应按1%开具,但实务中也有很多企业会有好多无票收入,对于不开发票的,目前理解这个税局也限制不住,未开具的,原3%的,按照1%申报增值税(整体不超过起征点的,其中未开票部分也是免征)
6、2023年1月1日-1月9日期间开具的发票咋办?
更正:图片上的有个具体看税务局的放开力度,现已经有明确答复,看文字解释即可
解释:A.按3%开具专票的,按票面税额缴税,对税款无异议的,无需红冲,作废等操作;想按1%缴税的,当月作废、跨月红冲再处理(这里需要符合作废和红冲条件);
2023年1月13日税务总局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B.按3%开具普票的,①非常确认没有超过起征点时,可以不处理;②超过起征点了,对于税款计算无异议(大概率按3%交)的,可以不处理,如果多交税务局应予以退换;③超过起征点了,想按1%缴税的,当月作废,跨月红冲(作废红冲需要符合条件);C.原3%按免税开具的,免税的截止期是到2022年12月31日,那么在23年1-9日期间的免税发票,①稳妥期间,建议还没有给客户的发票当月作废重开;②在总局网站上1月13日发布的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表示:2023年1月9日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023年1月13日税务总局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怎么办?
1、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2、如开错了,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对于以上,1季度申报时我们还需要留心当时的申报规则,很有可能得去大厅申报。
五、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无票收入,如何处理?
解释:在两个1号公告里没有提补开的事情,理解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这块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是一样的,在1季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再看当时的政策,极有可能会去大厅申报。
到这里,我们展现的是将公告的内容和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做了个详细的解说,下面用一张图示展现23年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的图示来做个结尾,另外也在此基础上,做了个简单的记忆简图,希望帮助大家理解。
新政图示,给大家做的主要是,表明了开具发票的情况,因为新政一直说的原适用税率3%的减按1%,所以涉及到征收率为0.5%、5%的不参与,给大家做个提醒。具体解释我这里就不再赘述,文中也讲述到了。